近日,上海法院审结了
一起涉新型网络赌博案件。
玩家可通过APP购票参加手游比赛,
排名前列的玩家即可瓜分“奖金池”。
这到底是电竞比赛还是网络赌博?
组织者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?
案情回顾
李某某经营了一家电竞公司,
2020年公司开发上线了一款网游APP,
该APP可在线组队,
组织玩家购买门票参加
“王者荣耀”“和平精英”手游比赛。
APP从门票中“抽头”,
并设置提现功能。
比赛结束后,
玩家可根据排名从APP内提现。
2021年,
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该APP取缔。
截至案发,
该APP赌资数额达200余万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
李某某及其公司员工、合伙股东等人的
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
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
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
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电子竞技为载体,
利用APP设置规则、提供平台,
控制管理聚赌的人员;
另设独立的支付结算平台,
在一段时间内
持续组织网络赌博,抽头渔利。
虽有别于传统开设赌场,
但其实质是
融合了传统赌场特征和热门电竞赛事的
新型犯罪手法,
依法应予刑事处罚。
最终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
对李某某等十余人分别判处
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,
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六万元不等。
法官心语
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,犯罪行为也逐渐“线上化”。开设网络赌博犯罪从常见的“结果竞猜”模式,发展到参赌者“下场亲博”,其犯罪手法日趋隐蔽,经营模式愈加多样,这对电竞爱好者及从业者而言是不小的风险隐患,需引起足够重视。
一、明晰“电竞”与“赌博”的界限
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,可分为赌事和博戏两种。赌事是指胜败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的情况;博戏是指胜败部分取决于偶然因素、部分取决于当事人的能力的情况。
电子竞技正是一种玩家在随机匹配的基础上,通过游戏技能和游戏策略的较量来争夺胜利的活动,是一种典型的“博”。电子竞技本身是一种体育运动,但其比赛结果一旦与财物的输赢相挂钩,则具备了赌博的特征,赌博参与者将会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,而赌博组织者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。
二、参与电竞赌博的风险
电竞赌博存在诸多风险,电竞玩家要提高警惕,增强反赌意识,注意自我保护,谨防上当受骗。
1. 非法赌博平台
随着电竞行业火热的发展势头,非法博彩平台往往以各大热门电竞赛事来开设赌局。搭建独立的支付结算平台,通过对赛事竞猜、竞技排名等手段,来吸引观众和玩家参与赌博。此类行为不仅违法,还可能涉及欺诈,导致参与者面临财产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。
2. 虚拟物品赌博
在一些电竞游戏中,玩家可以通过购买虚拟物品(如武器、装备、外观等)来提升游戏角色的能力或美观性。在某些违规游戏中,通过让玩家购买虚拟游戏币后,再在游戏中对某种有价值的虚拟物品进行赌博,以此来保持用户粘度。这种模式不仅会造成玩家对赌博产生依赖,还会在追求特定虚拟物品过程中损失大量钱财。
三、电竞赌博如何防范
电子竞技对年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吸引力。倘若青少年参与到电竞赌博当中,不仅可能会触犯法律,更会对其心理和社交发展产生负面影响。更好防范电竞赌博,需要电竞行业、监管机构等的共同努力,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:
1. 电竞行业从业人员及参与者的综合素养、法律意识有待提高,保障电竞产业的健康发展。
2.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竞赛事的合规监管,协同电竞比赛的运营方、组织者制定电竞反赌博的相关防范措施。
3. 对电竞玩家和电竞参赛者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支持有待加强,电竞游戏公司应对游戏成瘾和电竞涉赌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。
4. 相关普法机构应加强新型网络赌博的普法教育,提高电竞玩家对新型赌博犯罪的识别能力,营造反赌禁赌的社会氛围。
代表点评
郭长洪
上海市普陀区人大代表,普陀区人大法制委、监司委副主任委员
电子竞技作为一种竞技性质的娱乐活动,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,吸引了大量的观众和玩家。然而,随着电子竞技的普及,电竞涉赌也逐渐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。
本案判决不仅是对涉案当事人的有力警示,也为电子竞技参与者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,凸显了司法机关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、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。同时,本案也反映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监管的挑战,司法机关需紧跟时代步伐,有效应对新型违法犯罪行为。在本案判决的基础上,我们应继续加强对网络娱乐平台的监管。引导玩家认识到赌博的风险与危害,鼓励青少年和社会大众通过积极的方式参与电子竞技,共同塑造积极、充满活力的电竞文化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
一、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
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赌博活动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行为:
(一)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;
(二)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;
(三)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;
(四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。
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;
(二)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;
(三)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;
(四)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(五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(六)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;
(七)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;
(八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来源|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
文字:乔磊、施迪
责任编辑:张巧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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